日前歐盟RAPEX第27周的通報顯示,稱中國出口到德國及芬蘭的飾品類產品因鎳釋放量超標,接觸人體有感染的危險,不符合歐洲標準1907/2006(REACH)附件17的規定,要求當地經銷商緊急召回該類產品。
REACH法規在歐盟生效已三年有余,凡輸往歐盟地區的產品,都應符合當地各項法律法規、包括REACH的要求。此次通報也說明歐盟對REACH法規的執行力度正日益加強,我國首飾類產品出口到歐盟的門檻在逐步提高。歐盟地區是我國各類產品出口的重要市場,產品遭受通報召回,不僅給出口企業造成經濟損失,同時也對我國其它產品造成不良影響。
現在我們也發現很多企業在應對REACH法規時,更多的是關心SVHC部分,即高度關注物質的要求,而忽略了要求更加嚴格需要限制的物質附件17的部分。因此建議企業更多的關注REACH法規針對限值篇的要求,降低產品輸歐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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