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商場滑倒摔傷,商場是否該為顧客的傷情“埋單”呢?近日,德清縣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駐德清法院工作室成功調解了這樣一起糾紛,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商場支付給老人人身損害賠償金2.6萬元。
去年7月14日,楊老太在德清武康一大型購物商場一樓大廳摔倒受傷。商場工作人員立即將楊老太送往醫院,并聯系了她的家人。
經診斷,楊老太為左尺橈骨遠端骨折,經醫院治療后,養了4個多月,但其左腕關節活動部分受限,喪失功能35%。經司法鑒定,楊老太傷情構成十級傷殘。
楊老太說:“商場工作人員送我去醫院治療,我很感激。但是我認為商場沒有做好防護措施是導致我摔傷的直接原因,我要求商場賠償我部分醫藥費。”
在德清縣消保委調解下,楊老太與商場就損害賠償進行協商,但未能達成一致。后楊老太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其受傷完全因商場疏于管理,未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造成,要求判商場支付人身損害賠償金5萬余元。
顧客:商場防護措施未做好
商場:顧客自己也有責任
該商場的負責人表示,商場工作人員已放置“小心地滑”的提醒牌,盡到了安全告知義務。楊老太摔倒,她自己也應負有一定責任。另外,商場立即組織工作人員將她送到醫院醫治,商場可以適當進行賠償,但不應擔全責。
就此問題,其他幾家商場的大部分負責人表示,發生這種事故雙方都有責任,責任誰多誰少應看實際情況來定。
事故責任如何鑒定?
顧客在商場摔倒的事故責任該如何鑒定呢?浙江螢火蟲律師事務所陳曄律師表示,商場是一個公共場所、經營性的開放場所,對進入該商場的消費者、潛在消費者或其他人員都應給予人生安全的保障,而楊老太對自身的安全也負有注意安全的義務。另外,從商場方說,如果商場采取了必要的防滑措施,盡到照顧、保護顧客義務的情況下,發生摔倒跌傷事故,商場就盡了提示義務,不需負責任;但倘若地上有油漬、水漬,明顯就是商場有過錯了,商場需承擔相應責任。
上一頁:酒店地面有水 食客滑倒摔傷